老婆婚前有精神病,法院为何仍认为是有效婚姻?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在嘉兴中级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篇关于精神病人结婚、离婚的案件:
|2020年4月,张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2月登记结婚。然而,婚礼举办完毕没过几天,李女士便无故携带大量衣物等回娘家居住,张先生多次上门劝说均无功而返。
原来,李女士一直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三级精神残疾。张先生认为,女方婚前未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女方缔结婚姻,为此支出彩礼、黄金首饰、婚宴等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女方赔偿损失2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女方是否婚前告知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双方介绍人说法不一,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里普及下婚姻撤销的法律知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李女士隐瞒精神疾病,张先生是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这里再深入说点,从该条款我们推出如下结论:精神病人也是可以结婚的,那种认为精神病人不可以结婚其实是误传。
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只有一个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效婚姻情形有三种:(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精神病人均不再在以上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情形。
由此可见,民法典并未将精神病人排除在婚姻之外。须说明的是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有两项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起如今的民法典多了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情形。
但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而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也分很多,很复杂,粗暴说精神病人不能结婚是不对的)。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具体的禁婚疾病。故在实际生活中,艾滋病人也是有结婚的。
况且婚姻登记时,并未将婚前检查作为强制程序。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检材料并非结婚登记的必备手续。因此精神病人实际生活中的结婚不鲜见。
回到本案例中来,张先生只能以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撤销这个角度来主张,但世事难料,民事诉讼举证的通常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张先生主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得由张先生来举出证据来,说实话,这个证据很难举证。对方只要轻描淡写一句:“我没隐瞒,”张先生的举证基本上就无戏了。
恋爱时明确地问对方:你有精神病吗?你家女儿有精神病吗?对方回答:没有(隐瞒)。这样类似的交流记录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所以我说,以隐瞒重大疾病主张撤销婚姻的,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很难的。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李女士的婚姻不可撤销,既然婚姻不撤销,说明一审法院认为这场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张先生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就女方婚前有无告知其患有精神疾病激烈争吵、各执一词,却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如果继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硬判,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张先生败诉,但这样的判决虽说是案结了,但事未了。法官审案的最高境界不是结案,而是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注重人民的智慧,调查研究,群策群力,发挥集体调解的力量。
承办法官周倩了解到,男女双方均没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意愿,矛盾的焦点实际上是财产问题。周倩遂请退休法官、特邀调解员张蕊芳参与调解。关键时刻老同志上场了,老同志出马一个顶俩 。
在法院法官和调解员的艰难努力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6万元,男方返还女方被褥等嫁妆,双方无其他争议。
二审法院调解的基础其实仍然认为婚姻是有效的,否则哪来的“解除婚姻关系”之说,婚姻有效,才有离婚的说法;婚姻无效是不存在解除婚姻的说法的。
这里需要表扬下嘉兴法院的法官、书记员等相关人员,人家真正地将“案结事了”做到了极致,案涉的“被褥等嫁妆较多,法官和书记员还主动当起了搬运工,帮助女方将被褥运至女方家中。”
案件调解要趁热打铁,速事速办,不能拖拉。一拖拉,一松懈,一方返还了咋办?当场财物两清,纠纷彻底解决,不留后患,这种司法效率要点赞。
本案的调解工作中有一个亮点——深入到农村一线,就地调解。就地调解是能最大程度地集中群众智慧的,特别是农村的实际情况,非常适合就地调解,结合农村的乡土风情,在村干部、长辈的斡旋下,加上法官的解疑答惑,是容易做通思想工作的。这种接地气的调解比在严肃的法庭、法官板着面孔调解不知要好多少倍了。
昨晚看了嘉兴法院的这篇报道,深受启发,调解工作是门大学问,这项工作要做好,不仅仅需要法官有扎实的业务,更需要法官有踏踏实实的行动,“为民者民亦爱,亲民者民亦亲”,牢记和践行这一条,调解工作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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